土地及房屋過戶

具履約保證特約,維護雙方交易安全之最佳保障。

Q: 土地買賣移轉過程中,土地承買人及出賣人需注意那些事項?

A: 一、土地承賣人需注意事項:
〈一〉事前需先調查土地地形:位置、現狀、界址及相關地理位置,請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圖謄本,再套上都市計畫圖,並詳查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買賣契約應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正式委託的地政士訂立。

〈三〉該筆土地上如設定有抵押權登記,需先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時間內塗銷該抵押權,防止出賣人取得價款後,不配合避不見面。

〈四〉因土地使用性質、建蔽率及容積率均不相同,需查明該筆土筆管制情形。至於如購買耕地時,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

〈五〉參考政府當年公告土地現值或參酌鄰近地區已成交買賣實例價格,作為決定土地成交價格。

〈六〉土地上如有設定地上權或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或訂有基地租約建有他人建物、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土地出賣人應注意事項:
出賣售價可參考土地公告現值及附近目前成交價格訂定。土地增值稅依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由出賣人負擔,按土地漲價總數額課稅,如土地無漲價無增值,雖土地移轉買賣,仍予免稅。

申請登記時間:
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買賣移轉於雙方簽約後,應於一個月內會同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方權益才可獲得保障,並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Q: 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對自己的土地界址不明瞭,指界發生困難時,要怎麼樣處理?

A: 地籍調查時,如土地所有權人到場指界,但指界確實有困難時,得請地籍調查和測量人員協助指界並告知土地所有權人界址點位置,其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者,視同自行指界;或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鑑界,以使土地相鄰界址確定,作為地籍調查、測量之依據。

若有任何問題需要諮詢,歡迎隨時連絡我們

Q:政府是否已開放農地非自耕農身分可以自由買賣?

A:查土地法第30條原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得為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上開條文業於89年1月26日公布刪除,是以,現行法對於承受私有農地之人,並無身分之限制;另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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