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新修條文規定協助業者辦理特定工廠納管、登記等事宜。

1.Q: 如何知道我的工廠是否符合資格申請納管為特定工廠呢?

A: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新修條文規定,設立在2016年5月19日前的既有未登記工廠且屬低汙染者,可在施行日起2年期限內申請納管、並繳交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核准改善計畫後2年內改善完成,並最遲應於施行日(2020年3月20日)起,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及繳交營運管理金、20年內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非屬低汙染者,政府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2016年5月20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依法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

2.Q: 有人說我的公司變成特登工廠以後,就能辦到用地變更,真的嗎?

A:依照上述的內容,確實有望在取得資格後二十年變更為工廠用地,但其中仍有許多的法令相關限制,需要由專業的人員來審視,並不能一概而論.別讓不肖業者以漂亮話術包裝,讓您誤判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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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違章建築可否修補後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A1. 依經濟部公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

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僅業者得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又於105年5月19日前擴建部分廠房如何處理?

A2. 依經濟部公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

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

工廠倘有擴建部份符合工輔法第3條所稱工廠規模者,擴建部分得獨立申請

納管及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原臨登範

圍直接換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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